“就按一百八十万计算吧,我们做房产的案子都是根据标的价值来计算律师费的,您是兰姐的朋友,我给您打个折扣,六万。”方轶敲了敲计算器道。
云梅虽然漂亮但却不是花瓶,脑袋瓜绝对够用,要不然也不会跟兰姐成为好朋友,借用评书里的一句话:这叫挨金似金,挨玉似玉,挨着金銮殿准长灵芝草,挨着茅房准长狗尿苔。
说的文雅一点,好汉找好汉,猪尾巴找屎蛋。总之跟精明人交朋友的人,绝对不是傻子。
云梅一笑:“方律师,我这案子风险挺大的,您看这样行不行,不用给我打折。
我先付给您五千元,您帮我代理这个案子,如果我能拿回房产,执行异议成立,我再给您十万,如果不成立,您也不算白跑,咱们的利益是连在一起的,您看如何?”
哎!越漂亮的女人越会忽悠人,这话果然不错。
不过从利益绑定的角度讲,人家说的也没错,如果能打赢这官司一下拿十万,真挺香。即便被主任扣去百分之四十,还有六万元呢,比自己一年的工资可高多了。方轶这么一想也就答应了。
(本案借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之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涉及的条款为第二十九条)
当前台帮方轶打印好委托代理合同后,第一时间把合同内容告诉了孙主任,当时孙主任正在品茶,听到合同金额后,茶水撒了一身,嘴唇差点汤出泡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