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能入职我们公司,是因为被告不接受公司的工资标准,不是我们不让他入职,过错不在公司,是他自己放弃入职的。”人事专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电子邮件,证明被告曾给原告发送过入职通知,岗位为分校的校长,薪资待遇由人事专员另行通知。
第二份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月薪七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
第三份证据,原告离职证明,证明原告是在接到被告的入职通知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离职的。
电子邮件和微信记录均有公证书。已经提交给了法院。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都认可,但是公司薪资待遇调整,入职前我们与原告协商过,是原告自己放弃入职的。”人事专员道。
方轶提供的电子邮件上有人事专员的电话和公司的logo,微信上也留有相同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好是来开庭的人事专员的,她想否定都找不到理由。
之前明日之星公司想将案子委托给法律顾问办理,但是法律顾问觉得这个案子没有多少胜诉的机会,婉拒了。
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老板太抠了,给的律师费太低,只有一千五百元,这么低的律师费还要分期给,先给五百,案子赢了再给一千,法律顾问自然不干。
律师不接这案子,老板的意思是谁惹的事谁摆平,没办法,只能人事专员上了。人事专员也憋屈,当初跟人家谈的好好的,入职时老板一句话就把人家工资给降了,搁谁谁也不干啊,现在把大黑锅甩到了自己头上,这口锅不背也得背,谁叫人家是老板呢,没辙!
“被告,你们有证据要提交吗?”女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人事专员道。
“被告,你们说之前调整工资与原告协商过,是在什么时间协商的?”女法官问道。
“在原告办理入职手续时协商的。”人事专员道,事实也是如此。
“调整原告工资是出于什么原因?”女法官接着问道。
什么原因?老板一拍脑袋就调整了,我们公司一向如此,又不是第一次了,只不过我们敢怒不敢言罢了,这次碰到了个不好说话的,才被告。
这都是事实,但是人事专员不敢,也不能这么说,要是真这么说了,老板看到判决书肯定会拿人事专员开刀。
人事专员开动脑筋,想起来老板常说的一句话,信心十足道:“我们公司调整人员工资主要是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