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旭,你们去的是什么等级的酒店?”方轶问道。
“五星级酒店。里面装修的很好。”杨旭道。
“隔音效果怎样?”方轶问道。
“隔音非常好,之前我去过多次,即便房间内电视声音放的很大,也不会影响到隔壁。”杨旭道。
“刚才你说你们都喝了酒,喝到什么程度?”方轶问道。
“喝了不少,具体有多少杯我也记不得了。我当时头有点晕,但是头脑依然清晰,她也差不多。去酒店房间时,她是自己走进去的,虽然走路有些不稳,但是意识清醒。”杨旭回忆道。
杨旭所说与当时的情况出入不大,这一点从公诉人提供的酒吧和酒店楼道的监控录像就可以看出来。
方轶之所以这么问,就是想告诉法官被告人和被害人当时都喝了酒,而且酒后头脑清醒,被害人是自愿去的酒店房间,进房间干什么,两人心知肚明。至于之后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可以自行脑补,可以存疑!反正双方各说各的理,都没有证据。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除现有证据外,双方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道。
“没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双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第一份证据,酒吧和酒店的监控录像记录,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当天确实是我带她(被害人)去的酒店。她是自愿跟我去的,我没有强迫她。”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被害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出的酒吧,也是自愿跟着被告人进入的酒店房间。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两人偶有亲密举动,酷似情侣。”方轶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带被害人进酒店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进入酒店房间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采用了暴力手段试图与其发生X关系。”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当时我以为她不是真的拒绝,是在逗我,所以……”杨旭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