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案情是这样,去年八月份的时候,有个五十多岁,叫庄利芹的女人,在县长途车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从下面村里来县里找工作的妇女田佳凤和曹万英拐骗到罗思军家。
随后,罗思军对年轻且有些姿色的曹万英进行威逼后,将她卖给了附近山里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做媳妇。
在罗思军准备将三十来岁的田佳凤卖给一名五十多岁的老光棍为妻时,田佳凤连哭再闹说什么都不干,甚至以死相逼,老光棍见田佳凤如此,便放弃了买田佳凤的打算。
此后,罗思军找到本案的被告人佟忠来,商定以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将田佳凤卖给他做小妾,并且允许佟忠来分期付款。
佟忠来没上过几天学,家在大山里面,周围没几户人家,根本没把这事当回事,便强行将田佳凤带回了家。
佟忠来的媳妇见自己丈夫带回来一个女的,想要做小老婆,立刻炸窝了,对佟忠来一顿挠,强烈反对。
后来经过询问,佟忠来的媳妇得知田佳凤已经结婚六年多了,而且还有一个儿子,便揪着佟忠来的耳朵,告诉他两条路,要么将田佳凤送回家,要么将她退回给罗思军。反正不允许他在家养小老婆。
当佟忠来说要将田佳凤送回老家时,后者却出人意料的拒绝了,并向佟忠来提出将自己转卖给其他人。
原来,跟她一同出来找工作的曹万英被拐卖后,田佳凤怕一个人回家无法跟曹万英的家人交代,不敢回家。但是如果佟忠把她送回到罗思军家,她肯定又少不了要挨顿毒打,因此,她才要求佟忠来将她再转卖给其他人。
几日后,佟忠来以人民币一千六百元的价格,将田佳凤转卖给了隔壁村的一个四十多岁的光棍为妻。
后来案发,田佳凤和曹万英被解救出来。公诉机关以拐卖妇女罪将佟忠来起诉至中院。佟忠来的老婆觉得自家男人冤,来咱们律所进行了委托。”杜庸说完看向方轶。
“嗯,你怎么看?”方轶听完后,问道。
“我查了下资料。
从本案案情看,被告人佟忠来的行为事实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他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第二部分,他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出卖了买来的被拐卖的妇女。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换句话说,本案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为其再出卖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吸收。所以,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佟忠来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之后,曾经表示愿意将她送回家,而且被解救后田佳凤也证实被告人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也确实是真的想把她送回家。
只是后来田佳凤自己不同意,被告人才应田佳凤的要求将其转卖给了其他人。我觉得,这里面涉及到被害人承诺或要求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告人转卖被害人的行为,是基于被害人田佳凤自愿的损害行为。
我现在有点吃不准,被害人的自愿损害行为是否可以像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那样,排除社会危害性,成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杜庸眼神中有些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