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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1章 辩护与回应(1 / 2)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对本案上诉人的行为定性准确,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完毕”

男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履行着职责。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国有财产,上诉人鲁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本营尽职尽责,但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上诉人鲁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完毕”

检察员回应道。

旁听席上坐满了人,除了鲁为的家属外,很多人都是特意跑来旁听的,因为本市像鲁为这样的案子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了二十多件,都是与鲁为案前后脚出的一审判决书。

而在上诉的案件中,鲁为的案子是第一个开庭的,具有示范作用,所以涉案人员的家属对鲁为的案子判决结果非常关心。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

随着审判长的声音落下,旁听席上的众人看向曹永正和云乔。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虽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参与家电下乡销售的网点应当与各县乡财政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但签订此种授权委托书并不意味着各销售网点受当地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述委托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将审核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销售网点。

第一,家电经销网点并没有以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核及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审核、垫付所产生的效果对财政部门的审核没有任何影响。

按照相关规定,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的结算材料后,仍要对购买农户的相关证件、身份及购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才进行补贴资金结算。

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财政部门不得结算,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这一规定表明,销售网点的审核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核,其所垫付的补贴也只是拟制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实质审核权及发放权仍然在财政部门手中。

第二,实践中各地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最终审核确认机关均有明文规定。

如本市明确规定最终的审核权在县财政部门。

由此可见,国家虽然把前置性审核下放给家电销售网点,但最终的审核确认权并没有下放。

二、如果认为家电销售商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还会造成其身份认定上的混淆。

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家电销售商不仅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书,在发放补贴资金时,还要与农民消费者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内容是农民消费者已从销售网点先行领取到补贴资金,现委托销售网点代理其到财政部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报与领取。

从家电销售商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农民消费者双方委托的情况来看,更说明家电销售网点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综上所述,鲁为作为家电经销商,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要件。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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