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乔见状急忙从墙角的冰箱里拿了几瓶北冰洋递给了杜庸和众人:“冰箱里还有,大家去拿哈。
杜律师,润润嗓子再说”
“看看还是咱云律师,云律师,还有存货吗?肚子饿了”
周颖笑道。
“那边柜子里有新买的各种小点心”
云乔见周颖跟饿狼似的向冰箱旁的柜子冲去,立刻伸着脖子提醒道:“给我留点哈,别都吃了”
见她们二人如此,众人憋着笑,周颖给大家分完零食后,一片撕塑料包装袋的声音。
杜庸喝着北冰洋,吃着小零食,清了清嗓子:“我接着说哈,本案中,被害人胡海丹强烈要求以抢劫罪追究葛兴根的刑事责任,如果胡海丹陈述的事实符合抢劫罪特征,而且自然、完整,能够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即便葛兴根否认,法官也肯定会认定抢劫的犯罪事实。
但是,胡海丹的陈述恰恰存在一些疑点,也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葛兴根的供述则较为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难以让人信服。
咱们先看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
被害人胡海丹关于其被抢劫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明显矛盾的情况。
胡海丹前后共有六次陈述,侦查阶段三次,审理阶段三次。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的陈述的矛盾点体现在:
1、案发地点不一致,她第一次陈述时案发起点为商场旁边的大道,而第二次陈述则为一家幼儿园的门口。
为了验证案件事实,我和程都去现场看了下,这两个地点距离有一公里多,显然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
2、被害人最初陈述称葛兴根‘检查’完她的财物就离开了,而第三次则陈述称葛兴根在旁边看着兰山太抢她的财物。
3、被害人第一次陈述没提她被兰山太用膝盖顶腹部,被殴打的情节,而在第二次陈述时她提到了此事。
4、被害人第一次陈述时称她的包被抢走,而在第二次陈述说是作案人先将其拖到无人的地方,然后抢走了她的包。
5、被害人在第二次陈述时称一个男子说她戒指里面有字,而之前的陈述没有提到这一点。
后来,被害人的代理人先后提交了三份被告人的陈述笔录,对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作了补充和变更:
第一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从其挎包内翻出存折,并问密码,其拒绝后,两名男子将存折又放回了她的包内。
第二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因无法从其手上摘下戒指,遂将其拖到无人之处,一名男子说戒指是他家祖传的,里面还有字,让她摘下来还给他。
第三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用力压其腹部,并用砖头砸其前额,额头被砸青一块,其头部、腰部、盆腔均受伤。
我们翻阅了在案证据,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不仅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还与其提交的证据有诸多矛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