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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章 赐尚方宝剑(1 / 2)


据《前汉书朱云传》载:朱云上书皇帝就曾说“臣原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明代刘伯温也说过:“先封尚方剑,按法诛奸赃。”可见持有尚方宝剑的人是皇帝最信任的人,有先斩后奏之特权。但这样先斩后奏也必须按法行事,不能胡来。

从史料上看,赐尚方剑以专杀和便宜行事的做法,是在明代“万历三大征”时开始实行的。万历二十年,宁夏哱拜叛乱,万历皇帝“用尚书,石,星言,赐,总督陕西、延、宁、甘肃军务,魏学曾尚方剑督战”。而魏学曾调兵包围宁夏镇却“惑于招抚”,明廷便以甘肃巡抚叶梦熊替代魏学曾,“亦赐尚方剑”。此时明军已经围城长达半年之久。叶梦熊决河灌城,并乘哱拜内乱之际,攻破城池,“尽诛拜党及降人二千”,哱拜之子哱承恩等被绑赴京师,皆被处死。此战的获胜,使明廷尝到甜头,赐尚方剑也开始频繁起来。

看旧戏,忠奸剧斗,势成水火,忠臣常常落在下风,皇帝也昏庸,就在忠臣眼看要遭奸佞毒害的时候,奇迹出现了:一柄尚方宝剑赫然出匣,上打君不正,下打臣不忠,昏君气沮,奸臣授首。台下观众人心大快,千百颗悬着的激愤的心得到安慰。尚方宝剑成了平民百姓对正义和忠良的寄托与期待。在以天授神权对不法不天的斗争中,尚方宝剑焕发出神奇的光彩。

有关尚方剑的记载,最早出现在汉代。汉成帝时,朱云上书云:“臣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颜师古注:“尚方,少府之属官也,作供御器物,故有斩马剑,剑利可以斩马也”。所谓的“佞臣”指帝师张禹,尚方斩马剑乃是皇家特制之物。

尚方剑帝王御用之剑。尚方,秦、汉少府属官,制造供御器物,所制剑,锐利可以斩马,号尚方斩马剑。

秦汉官制设有少府,少府设尚方令,尚方丞,其职责掌御刀剑及玩好器物,到汉末分为中、左、右三尚方,之后历代沿袭,到了唐代,尚方宝剑成了至高无上的象征,本来就是皇帝的御用兵器,赐予元老重臣,赋予特权,在外即可先斩后奏。《汉书·朱云传》:汉成帝时,诤臣朱云上书:“臣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张禹之头。”张禹时为丞相,且是汉成帝刘骜的老师,正受宠幸。成帝大怒:“小臣居下讪上,廷辱师傅,罪死不赦。”命御史将朱云绑下,朱云紧抱殿前栏杆,据理力争,以至栏杆为之折断。左将军辛庆忌为朱云求情,幸免朱云一死。这就是“朱云折槛”的著名故事。朱云要求的尚方斩马剑,即民间俗谓的尚方宝剑,也叫上方宝剑。唐代颜师古注谓:“尚方,少府之属官也,作供御器物,故有斩马剑,剑利可以斩马也。”

《后汉书·蔡伦传》载:东汉和帝刘肇时,“中常侍蔡伦加位尚方令,监作剑即尚方剑。御用之器,臣庶不得私用,故言剑及诸器械,莫不精工坚密,为后世法。”这里的剑即尚方剑。御用之器,臣庶不得私用,故言。

《广雅·释器》记古剑有“蔡伦”之名,便是蔡伦职掌尚方令时监制的精良剑。后世天子或赐钦命大臣尚方剑以专杀伐。《后汉书·彭宠传》:朱浮对光武曰:“前吴汉发兵时,大王遗宠以礼必剑。”《冯异传》:“赤眉延岑暴乱三辅,以异为征西将军讨之。车驾送至河南,赐以乘舆,七尺玉具剑。”《晋书》载:张轨镇凉州,南阳王摸遗轨以帝所赐剑,谓轨曰:“陇以西征伐,悉心相委,如此剑矣。”尚方剑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政治的产物,明刘基诗曰:“先封尚方剑,按法斩奸贼。”这种法律思想和作为法律的施行主体之刑具其实是法外之法,刑外之刑。聪明的戏剧作家便匠心别具地借用了这法上之法,刑上之刑,使戏剧中的思想意义得到合情合理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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