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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9、1040章 心结(2 / 2)


“我认为,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慈善家,律师是要通过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以谋取自己和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我理解的律师工作的本质”

方轶靠在椅子上,说道。

“这个利益最大化,包括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吗?”

宇文东问道。

“当然!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律师也要为他争取应得的最大的利益,让他在大牢里蹲的明明白白。

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律师的作用,尽量减少冤假错案。

因为不是每一次指控都无懈可击,都正确无比。

也不是每一次的判决都那么公证”

方轶解释道。

“可老百姓不这么认为,他们对咱们给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辩护非常不理解,甚至在法院外喊咱们无良律师,只认钱”

半年前,宇文东跟着孟广达去开庭时,听被害人的家属这么喊过。

“老百姓怎么说,其实不重要,你可以把这看作是法治得以顺利运行的成本。

美丽国的法律制度比咱们早,咱们很多的法律都是拿来主义,但是至今为止美丽国的老百姓一提到律师,无不咬牙切齿,但是一遇到事他们还要去请律师,这是为什么?

因为律师更专业,收钱办事,能帮他们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

这世界上既想好又想巧的事是不存在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它的不完善的一面。

我在刚入行的时候也遇到过与你相同的问题,但是你坐下来好好想想,有人会给咱们发工资吗?没有,对不对。

我们只能靠自己,跟小商小贩没有本质的区别。

对于绝大部分律师来说,律师是一种营生。

我们都知道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但是不交费你看不了病,老百姓心里不满,但是依然要勒紧裤腰带去看病,因为人家能解决你身体上的痛苦。

网上再怎么骂,能改变现实吗,不可能。

道理都是一样的,律师需要自负盈亏,挨骂是因为老百姓不理解咱们,你也不可能让所有人都理解你。

咱们不能保证所有律师都有良心,只要咱们自己有良心就好了,收钱办事,收多少钱咱们自己定,但是千万别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因为不允许”

方轶劝慰道。

宇文东听后,不断的点头,是啊,现实与理想总是有差距的,此时的他仿佛心里开了一扇窗,新鲜空气进来后,他心里的郁闷少了很多。

十多分钟后,宇文东心情好了很多,离开了办公室。

方轶望着他的背影,心道:希望我刚才说的话有作用,能解开他的心结。

做团队不容易啊,还得解决团队律师的心理问题。

……

在元旦放假的前两天,鲁为贪污案二审开庭了。

“下面由上诉人鲁为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看向上诉人席上的鲁为。

“我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我已经全部退回了款项,一审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过重。

请求法院判我缓刑”

鲁为陈述道。

缓刑,是在会见时他听曹永正和云乔说的,据说二审如果改判缓刑可以不用坐牢,他便记住了。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

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准确,但是对本案定性不准,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条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又全部归还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

完毕”

曹永正发表上诉理由道。

在开庭前,曹永正和云乔就已经与鲁为及其媳妇沟通过了,本案即便辩护人不提诈骗的事,法官也不是傻子,没必要躲躲闪闪的,这叫以退为进。

鲁为明白,骗国家补贴这事,不可能判无罪,与其遮遮掩掩的不如实话实说,尽量争取缓刑,他可不想再在看守所里蹲着,虽然说风刮不到雨淋不到,但是精神压力大,不自由啊!所以他点头同意了云乔和曹永正的辩护方案。

“上诉人鲁为,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审判者接着问道。

“有异议,我不是公务员不构成贪污罪,法院判的太重了……”鲁为说道。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说道。

因为鲁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仅对量刑和罪名有异议,所以检察员的发问非常顺利,鲁为与之前提审时所说一致。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发言”

审判长面沉似水。

“我坚持之前的意见,我不构成贪污罪,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改判我缓刑”

鲁为的发言很简单,不是他概括能力强,而是因为精神紧张,不知道该说什么,又怕说多了,言多必失,所以只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辩护人身上。

“上诉人鲁为的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鲁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代办申领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务行为,其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之所以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是因为这类主体本身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但在实践中,这类主体实际掌握或者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出于对国有财产保护的特殊需要而有必要将此类主体纳入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二零零三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外延进行了明确,即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也就是说,《刑法》此处规定的委托,是指国有单位就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人达成协议,双方地位平等,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委托。

虽然受托者基于委托而取得一定的职务行为,即一定时期内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但这种管理经营主要是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动态的经济行为。

本案中,与财政部门签约的家电销售网点众多,而在家电销售之初,家电补贴款数额并不确定,财政部门也未就此一笔专门款项的收入、支出、保值、增值而与被告人经营的商店达成民事委托,对家电补贴款项的管理支出仍然是一项行政职能。

综上,被告人作为家电经销网点的负责人,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完毕”

曹永正发表辩护意见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

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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